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肖永榮律師
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律系,現就職于河北高俊霞律師事務所,常年專注于餐飲加盟法律事務研究與實踐。肖永榮律師擁有專業的餐飲加盟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,其中在秦皇島本地與多家餐飲加盟公司有過案件處理的經驗,包... 詳細>>
律師姓名:肖永榮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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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年4月12日,李某向王某借款,二人口頭約定,王某在趙某處存放的5000元借給李某,月息9厘,期限自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9月12日至。于是,李某給王某打下借據,并押給王某房產證,王某將趙某打的原5000元借據退給趙某。此后李某未向趙某追要借款。2002年9月12日,借款到期,李某未還王某款。2002年10月23日,李某以未收到借款為由,將王某訴至法院,要求返還借據及房產證。王某反訴李某應償還借款本息。
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。
第一種意見認為:原、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成立,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反訴請求。理由:
1、《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規定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時生效?!痹?、被告與趙某之間的口頭協議從主體上說三人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符合法律規定;三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;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。所以三人的口頭協議自成立時已生效。
2、原告在合同成立后相當長的時間內既未找趙某追要借款,也未找被告協商爭議之款,致使合同期屆滿三方均未履行合同,依據《合同法》第四十五條“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,視為條件已成就……”和《合同法》第第二百一十條:“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,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?!钡囊幎?,三方的協議條件已成就并生效。
第二種意見認為:原、被告與趙某三人間的口頭協議成立,但未生效,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,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。理由:
1、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概念。合同成立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,體現合同自由原則,它是合同事實的判斷問題,關系到合同存在與否。而合同生效是法律評價問題,關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,它體現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肯定或否定評價,反映了國家對合同關系的干預。因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。因此,本案中三人的口頭約定,只是合同成立,是否生效,還要看法律對其所做的評判。
2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踐成合同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原則上自合同成立時生效。但自然之間的借款往往都是通過口頭達成一致的意見,只有貸款人將貨幣交借給借款人,合同才能生效,這是基于保護貸款方合法權益因素考慮的,因此,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踐成合同。本案中,李某和王某的借款合同雖已成立,但因其未實際履行,故不發生法律效力。合同法第四十四條,不適用于踐成合同。
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。
何明軒夏全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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